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存放外幣存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金企字第1050004294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50135057 號函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存放外幣存款時,除應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所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應兼顧安全性
    及收益性,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
        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