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30147568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彙
    整列冊,並依勞動部規定期間至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
    之減班休息子系統填報。
〔立法理由〕
為即時掌握減班休息通報數據,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依勞動部所
定期間,至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之減班休息子系統填報事
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之情形,爰修正本點規定。

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依法辦理勞工事務之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爰配合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改制為「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