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
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
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
備等。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包括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
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鼓勵雇主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提高增設托兒設施之辦理意
願,並衡酌當前新興建托兒設施之營造成本、購置廚衛設備、安全設
備、教保設備等建置費用較以往增加,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提高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補助額度為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