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 1020140451號令修正
發布第30條、第36條、第49條之 1、第61條、第62條、第67條、第69條
、第99條;增訂第49條之1條文,除 10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之第61條、
第62條及第67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2月17日起改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列
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
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6條所列
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
」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