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
之。
〔立法理由〕 吊籠由懸吊式施工架等結構與裝置所構成,其用途如為專供人員升降施工
使用者,均應適用本規則,以保障相關作業人員安全,非僅限勞工,爰予
修正第六款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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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
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
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
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
確實辦理。
〔立法理由〕 一、勞工佩戴繫身型安全帶於墜落過程中會產生力量過度集中腰腹部之現
象,導致勞工脊椎和腹部器官承受過度壓力而造成傷害之風險,爰參
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符合國家
標準CNS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或國外進口或國內使用具有同等
以上之強度者,另使用搭乘設備應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以利安
全帶勾掛;又為避免勞工頭部受物體撞擊,增列勞工佩戴安全帽之規
定,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二、搭乘設備有其限載員額規定,爰增列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
額,以確保使用安全,增訂第二項第三款。
三、配合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原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款次順移第四款、
第五款。
四、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車輛駕駛有義務告知乘
客繫安全帶之規定,爰增列第三項規定,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監督搭乘
設備內人員確實辦理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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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
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
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
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
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
確實辦理。
〔立法理由〕 一、勞工佩戴繫身型安全帶於墜落過程中會產生力量過度集中腰腹部之現
象,導致勞工脊椎和腹部器官承受過度壓力而造成傷害之風險,爰參
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符合國家
標準CNS14253-1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或國外進口或國內使用具
有同等以上之強度者,另使用搭乘設備應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
以利安全帶勾掛;又為避免勞工頭部受物體撞擊,增列勞工佩戴安全
帽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二、搭乘設備有其限載員額規定,爰增列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
額,以確保使用安全,增訂第二項第三款。
三、配合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原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款次順移第四款、
第五款。
四、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分為吊掛式及直結式兩種型式,對於垂直高
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作業時指揮及操控相較不易,使用直結
式搭乘設備常因碰撞造成其翻轉而肇災,增列相關規定,惟如設有無
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作業時已可清楚
監視及指揮,不在此限,爰新增第二項第六款規定。
五、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車輛駕駛有義務告知乘
客繫安全帶之規定,爰增列第三項規定,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監督搭乘
設備內人員確實辦理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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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SS400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STK400、STK490或STK5
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
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CNS 7141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體例,修正國家標準總號之文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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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立法理由〕 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係為防止
機械設備等引起危害,惟現行條文,易造成雇主誤認為勞工得使用鎖匙以
外之其他工具等,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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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3628營建用提升機
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體例,修正國家標準總號之文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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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立法理由〕 查國家標準CNS14253「背負式安全帶」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廢止
,並由CNS14253-1「個人擒墜系統-第1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等系列國
家標準取代,爰配合修正背負式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或具有
同等以上之強度,以保護作業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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