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 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立法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妊娠
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七
月三日施行。茲因年輕族群對於致癌性物質有較高之易感受性,在其進入
中年後,較易產生基因之表現,為強化未滿十八歲勞工之健康保護,爰就
現行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定物質中有「瘤」註記者,且為國際癌
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於確定人類致癌(Group1)因子者,並參考專家
學者意見,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聯
苯胺及其鹽類、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與β-萘胺及其鹽類等物質或其重量
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作業,並明定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之修正,自發
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之修正,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以資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