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74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4條、第48條 條文,自103年7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
  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