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 條,除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第5條附表三、第13條附表十一、第1 6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18條第1項第1 2款、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4年6月12日內政部(六四)臺內勞字第64086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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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一字第1525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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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6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一字第02556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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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一字第0029400號令修正發 布第 21條、第25、第30條條文;本規則修正部分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 第21條、第25條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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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一字第002563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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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一字第 0057742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19條及附表12至附表15;增訂第4條之1、第4條之2、第4條 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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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10068802號令修正 發布第 1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31 條、第 32條、第34條;增訂第3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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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4007363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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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50115316號令修正 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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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7014501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9條,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4條、第20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 第23條及第32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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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7年9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70145970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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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 9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6054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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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 1000146306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 2 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35條、第39條及第11條之 附表九、第12條之附表十、第21條之格式九、第31條之附表十五;增訂 第14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除第14條條文之附表十二自 101年1月1日 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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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 1010146312號令修正 發布第23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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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 1020145342號令修正 發布第14條之1、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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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1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6條、 第10條、第16條、第17條、第三章章名、第18條、第20條、第29條、第34條至第37條、第39 條條文,除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18條之1規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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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464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8條之 1、第21條、第22條、第25條、 、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至第39條及第 5 條附表三、第14條之 1附表十二之一、第16條附表十四、第31條附表十 五;增訂第17條之1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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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 條,除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第5條附表三、第13條附表十一、第1 6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18條第1項第1 2款、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四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多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為提升依法設立職業訓練
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品質,齊一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
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訓練體制,強化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的專業能力,並合
宜調整部分職類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師資,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增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包括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
    等)之教育訓練職類,以周全訓練體制;另明定該等人員之教育訓練
    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師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以
    齊一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二、為確保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增訂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
    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對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職類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網路教
    學課程取得認證時數,得採認該職類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以鼓勵勞
    工透過多元管道接受在職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定明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事業單位有對外招生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時,應先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以確保勞工受訓權益。(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為確保特定教育訓練職類之辦訓品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部分
    教育訓練職類,由已建立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且經認可之訓練單位
    辦理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為掌握對外招生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單
    位辦訓狀況,規定該等訓練單位應辦理上網登錄作業。(修正條文第
    三十一條)
七、本次修正涉及新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調整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以及訓練單位辦理特定教育訓練職類需先經認可等事項,為利雇主及
    訓練單位因應,明定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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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