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51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3條,除第6條至第9條自111年4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立法總說明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本辦法施行
迄今已逾六年,本次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
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依實務適度簡化報請備查資料,以確實掌握重大
潛在暴露風險場所之運作資料,並經彙整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
等相關意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化學品源頭管理目的,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分類。(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為明確運作管理事項,新增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修正應報請備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濃度、年運作總量及最大運作總量
    等相關條件,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報請備查之資料與期限,以符合實務運作所需及簡化備查作業程
    序。(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五、對於在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
    實者,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基於運作者需配合報請備查條件、期限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爰給予所
    需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