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121010905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及第2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二至 附表四、第6點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格式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16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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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171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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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25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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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 及第3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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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2780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 第6點、第7點及第 3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第6點附表五、格式一至 格式六,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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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131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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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0639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及第 2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三、附表五、第5點附表六、格式一、格式四 至格式六,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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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091012019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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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 1091038769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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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101007223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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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3月31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111006363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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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0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11103656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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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121010905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及第2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二至 附表四、第6點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格式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立案,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
    請。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至本署補助作業管
    理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線上提出資格申請。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
    收件之先後順序,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基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及製程設備工程改善類:含物理性因子、化學性因子
          與人因工程改善,如附表二。
    (二)勞工身心健康危害預防器具及職場健康促進措施類:包含危害
          性作業之防護設施或器具補助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
          疾病預防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
          ,如附表三。
    前項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危害
    、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預防類型項目、一般辦公家具、自動化生
    產設備、人工智能設備。
    第一項之補助基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
    部分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
            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
            計)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
          及金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
    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事業單位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類型,且改善工期涉及跨年
    度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1.需經專業輔導單位事前評估,並敘明理由函報本署核定。
    2.經本署核定者,經費申請期間得彈性調整至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惟工程改善核銷支用單據為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者,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完成經費申請,並檢附該工程改善之成果報告書。
    3.於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費申請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體
      工程改善之完整資料。
    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
    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
          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
          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
          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
          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
          核銷及撥款事宜。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
          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
          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
          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
          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事業
          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清冊
          」(如格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