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
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三)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
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
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三)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
勞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
之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
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
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
業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
辦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
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
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
組拆、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
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
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
及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
工,以是否由專業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
生設施圖說)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
電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
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
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
業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
管理、承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
檢點及現場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
全設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
、防爆開關箱及防爆燈具,為經公告認可之機構依現行法令規
定實施型式檢定合格,且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
新安裝或換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
所有防爆電氣設備,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
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
高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
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
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
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
力搬運機械等自動、半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
點安全護圍、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
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
剪機械及其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
準相關規定。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購入之動力衝剪機械及
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新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應張貼商品檢驗合格標識,其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
運出廠場或輸入者,並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
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
時,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
、檢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
技能檢定合格。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
脫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
,吊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
起重機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
規定使用安全帶、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
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
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
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8.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
場所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
是否經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
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9.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
裝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
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
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管理,
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體或精神不法侵
害等新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0.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
反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應確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
括氧氣、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施、安
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
處置等事項為檢查重點。
11.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
邊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
全管理為檢查重點。
12.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
漲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
著用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
及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
為檢查重點。
13.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
二十七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14.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
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執行方式及推動期程,依職安署「勞動
檢查機構執行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
0注意事項」辦理。
15.特定對象保護檢查: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
年之女性勞工,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16.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
管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
17.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
演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
景搭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
、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
點。
18.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針對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業災害
之行業,將常見災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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