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六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015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
        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三)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
        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
          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三)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
          勞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
          之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
          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
          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
          業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
          辦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
          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
          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
          組拆、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
          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
          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
          及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
          工,以是否由專業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
          生設施圖說)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
          電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
          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
          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
          業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
          管理、承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
          檢點及現場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
          全設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
          、防爆開關箱及防爆燈具,為經公告認可之機構依現行法令規
          定實施型式檢定合格,且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
          新安裝或換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
          所有防爆電氣設備,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
          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
          高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
          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
          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
          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
          力搬運機械等自動、半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
          點安全護圍、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
          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
          剪機械及其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
          準相關規定。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購入之動力衝剪機械及
          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新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應張貼商品檢驗合格標識,其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
          運出廠場或輸入者,並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
          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
          時,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
          、檢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
          技能檢定合格。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
          脫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
          ,吊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
          起重機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
          規定使用安全帶、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
          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
          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
          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8.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
          場所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
          是否經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
          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9.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
          裝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
          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
          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管理,
          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體或精神不法侵
          害等新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0.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
          反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應確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
          括氧氣、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施、安
          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
          處置等事項為檢查重點。
       11.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
          邊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
          全管理為檢查重點。
       12.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
          漲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
          著用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
          及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
          為檢查重點。
       13.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
          二十七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14.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
          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執行方式及推動期程,依職安署「勞動
          檢查機構執行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
          0注意事項」辦理。
       15.特定對象保護檢查: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
          年之女性勞工,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16.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
          管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
       17.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
          演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
          景搭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
          、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
          點。
       18.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針對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業災害
          之行業,將常見災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