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40250447號函修正第4點、第6 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獎分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每年每
    獎項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個人獎分卓越領導獎及終身奉獻獎,每年
    每獎項以一名為原則。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但個人獎應由機關、團體推
    薦。
    前項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並檢附參選資料,以掛號郵寄方
    式向評審會提出。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
          傳。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
          業別災害費率。

八、獲頒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或勞動健康特別獎之企業,自
    其獲獎之次年起三年內,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
    訴檢舉、媒體報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
    式代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企業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金、罰鍰或停工處分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代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