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5722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
            條規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
          機構,包括下列事業單位:
          1.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原事業單位
            。
          2.向業主承攬,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
            事業單位。
          3.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
            作之再承攬人。
    (三)營繕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建築工程:指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依建築
            法第九條規定認定)。
          2.建築物修繕工程:指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
          3.土木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
              、自來水淨水場、汙水處理廠、發電廠、飛機場之興建、
              改建、修繕或養護。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或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輸配電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或修
              理。
    (四)業主:指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圖最上層之單位。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經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
    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
    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