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30504853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7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4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50100147號令訂定 ,並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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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4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70100134號修正, 並自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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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7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8010023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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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80100462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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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101010016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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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 點,並自103年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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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4050944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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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60509376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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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09762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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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8051836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至第8點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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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00515526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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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30504853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7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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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
          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
          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