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
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
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
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
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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