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39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 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六)環署廢字第2446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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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9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58115號令修正發 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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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8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廢字第0055991號令修 正發布第 9條、第10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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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7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廢字第0042622號令修 正發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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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6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40072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9條、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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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7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0960052658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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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80011992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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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39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 委員會設置辦法)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訂定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已併
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二、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依環境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修正首長職稱
    。另配合修正提升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