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訂定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已併
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二、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依環境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修正首長職稱
。另配合修正提升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