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
九年八月十日訂定,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
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修正機關簡稱。(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五點)
四、因言詞辯論作業承辦及場所、設備提供等,係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事
項,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訂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
五、因行政規則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即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
關及屬官之效力,如有另定生效日期之必要,應於下達函文或發布令
中敘明生效日期,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