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
為環境部,本要點權責事項改由環境部管轄,並修正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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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
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文化部及農業部次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七人,由召集人就具有環境教
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簡稱,並依環境部組
織法第三條規定,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職稱。
二、因應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修正機
關名稱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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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環境保護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環境保護司派員兼辦,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簡稱及所屬幕僚單位及主
管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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