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
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
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
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
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
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自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規定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款自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並修正收費規定,考量開發單位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者,其所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雖簡化審查程序,
惟仍有包括書面審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及相關間接成
本(例如人事成本、電腦作業成本、郵資等)等行政成本之支出,爰
將現行按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費額收費規定修正為依其所送第一階段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額減半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