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11084657D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4727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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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1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綜字第0067757號令修 正發布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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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60100583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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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9001672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條,自99年3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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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22819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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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20070579E號令修 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2條之附表,除 102年8月19日修正之第2條附表自 10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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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30045429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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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40075950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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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10100730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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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1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11084657D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
日訂定發布,迄今曾辦理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二月一日。
本次修正係為明確化園區之特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以及屬園區、道
路、機場、環境保護工程之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另就符合環境影響
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所提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參考近年審查
實務狀況,調整其收費費額,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提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主
    管機關雖簡化審查程序,惟仍有相關行政成本之支出,爰修正收費費
    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將園區之特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以及園區、道路、機場、環境
    保護工程等之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明確化規範。(修正條文第二
    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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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
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
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
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
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
    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自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規定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款自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並修正收費規定,考量開發單位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者,其所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雖簡化審查程序,
    惟仍有包括書面審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及相關間接成
    本(例如人事成本、電腦作業成本、郵資等)等行政成本之支出,爰
    將現行按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費額收費規定修正為依其所送第一階段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額減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