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6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45492A號、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1302147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會同國防部發布施行迄今並無修正。為配合行政院
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
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機關名稱,並依體例配合酌修第三條文字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
    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
    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
、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
、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
或工程。
〔立法理由〕
依體例修正文字內容。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
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
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
修正評估說明書。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
為。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