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
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今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另依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
月十一日院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零一八一七六號函推動財團法人之揭弊者
保護措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二、將揭弊者保護措施納入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依環境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修正首長及副首長職稱。(修正條文第
十條)
四、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