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112003935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8條,自112年8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定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環境部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及高階非主管人員之權責。(第二條至第
    四條)
三、本部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五條至第十六條
    )
四、本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