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含派出單位)、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 四條至第十三條) 四、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