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112110247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自112年8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署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
四、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