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 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 四、本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