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
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後,曾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亦整併組織改設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爰修正本要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
及第十一點等相關規定,另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列入規定,新增第十三點,名稱修正為「國家
環境研究院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