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研究院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國家環境研究院環研教字第1135103014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3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 訓練所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
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後,曾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亦整併組織改設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爰修正本要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
及第十一點等相關規定,另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列入規定,新增第十三點,名稱修正為「國家
環境研究院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