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自六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本次修正係因應污染防制區 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式業移列至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 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空氣品質標準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 。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空氣品質標準另為規定,爰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