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八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八
月十九日。為使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臻明確,並配合實務所需,改以公式
化計算罰鍰額度,增訂附表臚列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爰修
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及明列計算公式,另新增附表一及附表二
臚列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表一
、附表二)
二、增訂依公式計算結果逾法定罰鍰額上限及低於法定罰鍰額度下限之處
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罰鍰額度已於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三條至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