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67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0060304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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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00437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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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39419E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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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7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55154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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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4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3416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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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 8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73326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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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98996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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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9074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裁罰準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 發布第2條、第4條序文、第8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 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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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67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八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八
月十九日。為使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臻明確,並配合實務所需,改以公式
化計算罰鍰額度,增訂附表臚列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爰修
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及明列計算公式,另新增附表一及附表二
    臚列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表一
    、附表二)
二、增訂依公式計算結果逾法定罰鍰額上限及低於法定罰鍰額度下限之處
    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罰鍰額度已於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三條至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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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