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9004268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發
布施行後,歷經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及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二次修正施
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提供補助方式,鼓勵各行業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
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以增加空氣污染物減量
效益,促進空氣品質改善。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訂定鍋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以管制國內鍋爐於燃燒過程所
產生空氣污染物。
查本辦法改造或汰換鍋爐原定申請補助期限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鑑
於部分公私場所因施工過程複雜或坐落偏遠地區無法及時更換管線使用天
然氣等事由,致無法配合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施行日前完成改善,
考量公私場所依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有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之
權,為落實執法公平性,配合前述申請補助對象改造或汰換鍋爐作業時程
,給予適用補助對象足夠之時間進行改造或汰換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對象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考量既存鍋爐因特殊原因需較長時間改善,將申請補助時間依補助對
    象區分,分別延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一年七月三
    十一日,並調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另為鼓勵小型既存
    鍋爐替換為電能加熱設備,維持補助上限新臺幣五十萬元(修正條文
    第四條)。
三、為簡化流程,刪除現行第五條申請程序。
四、考量本次補助對象調整及申請流程簡化,修正申請補助規定及審查流
    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施行,修正引述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
    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