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70103924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災害防救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列為災害類別之一,並指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災害潛勢、
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同條第
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少災害發生及防止災害擴大,提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相關資料,
俾減輕災害潛勢地區之風險,並減少人民及社會所受之衝擊,爰依據上述
規定,訂定「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共計六條,使政府
機關及民眾瞭解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以便事先防範及減輕危害,訂定
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之定義。(第二條)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之種類及區域。(第三條)
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審定及公開作業程序。(第四條)
五、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之更新。(第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