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 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訂定,迄今未修正,為延續及擴大各車種汰換之經濟誘 因,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及推動運具電動化,改善國內空氣品質,逐步 達成國家淨零排放之目標,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之電動車輛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延長補助期間,並配合調整申請補助期限及相關申請規定。(修正條 文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新增汰舊換新車種之樣態及其減量效益歸屬額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