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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溫字第1040111710D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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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1年8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點,除第1點附表有關第二批事業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 量之排放源規定自 112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第一批應盤 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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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公告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 排放量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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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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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