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1196395D號、交 通部交路字第109003099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噪音管制

立法總說明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交通
部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為管制機動車輛噪音,現行係採源頭新車型噪音審驗、排氣管認證等措施
,使用中車輛則透過民眾檢舉通知到檢、環警監聯合稽查檢驗等措施,機
動車輛噪音管制已達一定成效,惟分析近年民眾陳情機動車輛噪音案件,
主要集中在鄰近住宅區市區道路,且陳情樣態係車輛駕駛方式不當操作或
不當改裝製造噪音擾寧,為進一步提升民眾居住環境安寧品質,考量現行
車牌辨識及噪音測定技術愈趨成熟,參酌超速照相執法模式,規劃推動整
合性聲音照相系統,透過科技執法設備據以對違反管制標準之行駛中車輛
裁罰,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推動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新增相關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增訂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惟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
    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及其他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車輛,得不受本表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
    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三)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