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80082039號、內政 部臺內營字第0980819914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施行前,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取得認可登
  記文件者,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申請展延,展延之有
  效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展延期滿應重新申
  請審定登記。但設計水量低於每日二‧五立方公尺以下,且已展延核准
  繼續使用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原認可有效期限為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得再繼續使用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