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50004961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鑑於科技與網路的快速發展及應用,為廣泛建立公民參與管道,有效凝聚
社會共識,爰於第二條增訂第五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路多元
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

法規異動

修正

整治計畫提出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提出整治目標,應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整治計畫提出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提
出整治目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情況需要,於場址所在地或附近選擇適當地點舉行公聽
會,於公聽會舉行十日前至公聽會當日,以書面或公告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村(里)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地點:
一、事由及整治場址位置。
二、時間及地點。
三、其他事項。
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出席公聽會,並邀請整治計
畫提出者列席,且優先開放鄰近居民參與。
前項鄰近居民之定義,係指居住在整治場址周界一公里範圍內者,必要時
,主管機關得擴大其範圍。
第二項之公聽會結束前,民眾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位置與方式表
達意見;主管機關應將民眾意見及回覆內容登載於會議紀錄。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公民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五項規定,透過網際網路參與方式,
擴大公民多元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