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污染改善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計畫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80043142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為加速農業用地場址污染整治,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污染農地改善
與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併行政策,鼓勵污染土地關係人自主擔負污染
土地改善責任,特訂定本要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之範圍。(第二點)
三、申請資格及標的。(第三點)
四、應檢具之文件。(第四點)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第五點)
六、同意申請補助後,計畫申請者繳交保證金之方式。(第六點)
七、污染改善計畫提出之規定。(第七點)
八、發還及不予退還保證金之規定。(第八點)
九、污染場址解除列管後,申請領取補助金之方式。(第九點)
十、經費來源。(第十點)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