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70039023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1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臺灣地狹人稠,營建工地多鄰近民眾住宅區,且於施工期間因施工作業及
工項使用之機具,易造成空氣污染及產生噪音之情形,影響周邊民眾生活
品質。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統計近三年國內公共工程之
工程數量約占全國營建工地總量四成,其總懸浮微粒 (TSP)排放量約占
全國營建工地排放量之一半,且其噪音陳情案件居各類噪音源首位。因此
,本署於一百零六年針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共工程興辦
單位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評鑑作業,推動於工程規劃、招標時即納入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相關規範,並強化承攬商管理工作,於施工作業期間將粒狀污
染物逸散排放降至最低,並鼓勵承攬商使用低噪音機具、工法及採取相關
噪音防制作為,以改善工區周邊環境與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維護環境
安寧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鑑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期間可能造成空氣污染與噪音問題,公共工程興辦單
位應於工程規劃、發包、執行、監督查核等各階段之相關防制作業納入規
範,爰擬具「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研擬各工程階段應辦事項,本要點共計十三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目的、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納入工程招標文件與契約之內容及污
    染防制費用編列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最有利標
    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
    入廠商投標標的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能力。(第六點)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後,廠商報價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
    項目編列金額調整方式。(第七點)
五、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廠商應辦事項。(第八點)
六、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查
    核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工作。(第九點及第十點)
七、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