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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70034786號廢止, 並自97年5月1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5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40036954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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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3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50022049C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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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60068083C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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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70034786號廢止, 並自97年5月13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