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40044297號訂定發 布全文1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
定與說明,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
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且為
落實立法委員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要求,為使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對獎勵金發
放訂定指導原則,以明確規範檢舉獎勵金發給之作業,俾利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爰訂定本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專用名詞定義。(第二點)
三、檢舉人資格及檢舉方式。(第三點)
四、檢舉人獎勵資格及達獎勵條件之罰鍰金額一定數額。(第四點)
五、檢舉人不予獎勵之情形。(第五點)
六、審核獎勵金之機制。(第六點)
七、檢舉獎勵金發給方式。(第七點)
八、檢舉獎勵金核定方式。(第八點)
九、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得不予追回之規定。(第九點)
十、檢舉獎勵金申請及保密。(第十點)
十一、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檢舉獎勵金領取期限。(第十三點)
十四、編列預算之機關及實收罰鍰總金額提充獎勵金之比率。(第十四點
      )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