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保主管機關於稽查處分作成前,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稽查之飲用水水質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檢測值落於最大限值(或
限值範圍)之應注意範圍(詳附件)內,且檢測值超過最大限
值(或限值範圍)者,應再次採樣檢驗。但符合下列情形應逕
為裁處:
1.環保主管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對當
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注意」,排除相關干擾因素,足認檢測
結果已具相當證明力。
2.因可歸責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制對象之事由致環保主管機關
無法再次採樣檢驗。
3.同一檢測項目當次執行採樣檢驗,同時取得三件以上樣品,
且檢驗結果超標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依前款規定應再次採樣檢驗者,其採樣檢驗及裁處原則如下:
1.第一次稽查採樣檢驗涉及多個項目檢測值超過最大限值(或
限值範圍),其中部分項目落於最大限值(或限值範圍)之
應注意範圍內,僅需針對落於應注意範圍內之項目再次採樣
檢驗(例如第一次檢驗項目包含大腸桿菌群、濁度、總溶解
固體量,檢驗結果只有總溶解固體量一項超標且落於應注意
範圍內,僅需針對總溶解固體量項目再次採樣檢驗)。
2.同一檢測項目第一次及再次採樣檢驗結果均超標,以檢驗結
果較高者和第一次無需再次採樣檢驗之超標項目檢驗結果,
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例如檢驗
項目包含大腸桿菌群、濁度、總溶解固體量,第一次檢驗結
果濁度超標,但非落於應注意範圍內;總溶解固體量超標且
落於應注意範圍內,僅需針對總溶解固體量再次採樣檢驗,
總溶解固體量再次採樣檢驗結果仍超標,以總溶解固體量採
樣檢驗結果較高者和第一次超標項目濁度檢驗結果分別計算
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三)稽查飲用水水質之檢測項目屬環境部公告飲用水水質採樣方法
或檢測方法應於採樣現場製備空白樣品者,當所採樣品檢測值
超過最大限值時,應執行空白樣品分析,其分析值應符合環境
部公告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或檢測方法規定,不符合規
定者,應重新採樣檢測。
(四)稽查飲用水水質之細菌性標準項目,除依環境部公告飲用水水
質採樣方法應製備運送空白樣品外,亦應製備現場空白樣品,
以判知運送過程或採樣過程是否遭受污染,其空白樣品分析及
分析結果處置依前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排除樣品在採樣過程、運送過程及採樣設備相關可能受污染因素,對於
稽查飲用水水質之檢測項目應製備空白樣品者(例如揮發性有機物、全氟
及多氟烷基物質及細菌性標準項目等),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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