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應加速改善場址之風險管理作為得有所依循,擬訂得可優
先採用風險管理及申請經費補助之污染場址樣態以及規範相關計畫應撰寫
內容,並藉此提供一致化之作業方式,爰訂定應加速改善場址採行風險管
理措施之申請補助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得採用本作業原則之應加速改善場址樣態。(第二點)
三、可採行風險管理方式。(第三點)
四、規範計畫應撰寫內容。(第四點)
五、規範應檢附之申請附件。(第五點)
六、經費編列參考依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