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鑒於物價指數
、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逐年增加,並為因應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清
書審查管理辦法)新增展延等審查程序規定,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新增電子送件收費基準,以現行收費基準計算之。另考量指定公告事
業屬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
、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者,其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少,爰將現
行依產出種類數多寡區分收費數額規定,修正為不區分產出種類數之
單一收費數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為配合清書審查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
簡稱清理計畫書)效期及展延,新增辦理清理計畫書展延之審查費收
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