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70039117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2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對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為協助裁處機關
就違反本法義務人之所得利益進行認定核算時有所依循,爰訂定「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全文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裁處不法利得之啟動時機。(第二條)
三、消極利益之定義及類型。(第三條)
四、積極利益之定義及類型。(第四條)
五、所得利益之認定、核算方法。(第五條)
六、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認定方式。(第六條)
七、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第七條)
八、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之義務。(第八條)
九、委託認定核算所得利益及專家協審機制。(第九條)
十、裁處機關與受有利益人之協談機制。(第十條)
十一、裁處機關協談之執行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