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42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 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24854號公告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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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49580E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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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60037750C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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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93348C號公告 修正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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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70016070號公告修正 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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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50075354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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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70024598號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 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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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70078986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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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261142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 點,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如下:
    (一)廢木材。
    (二)熱塑型廢塑膠,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者,以單一塑膠
            材質或單一型態為限。
          2.來源非屬前目製程所產出者,以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為
            限,且於輸入時,其用途係作為塑膠成品或製成塑膠原料而
            直接供產製為塑膠成品。
          3.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
            工廠輸入、使用。
          4.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
    (三)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
            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
            板,其用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
          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
            、使用。
    (四)廢鋼(含不銹鋼)。
    (五)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
          ),應符合下列要件:
          1.不得檢出汞。
          2.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3.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4.主要金屬成分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廢銅碎片,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裸銅線製程產生之銅碎片。
          2.具金屬性質。
          3.不含油脂。
          4.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七)廢鋅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鍍鋅、熱浸鍍鋅、合金金屬熔煉及壓鑄等製程產生
            之廢鋅渣及粉末。
          2.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
            程序(TCLP)溶出標準。
    (八)廢鐵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煉銅製程產生之鐵渣(富含氧化鐵)。
          2.於輸入時,僅得由水泥製造業輸入、使用。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
            程序(TCLP)溶出標準。
    (九)廢鎂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鑄造及使用機器等製程產生之廢鎂渣及粉末。
          2.鎂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
            程序(TCLP)溶出標準。
    (十)廢觸媒,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
            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
          2.含貴重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過渡金
            屬(釩、鈷、鎳、銅、鋅、鉬)或沸石觸媒。
          3.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
    (十一)廢橡膠。但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之下列膠片:
            1.輸出之粒徑大於五公分者。
            2.輸入之粒徑大於四公釐者。
    (十二)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但不含其碎屑及粉屑。
    (十三)鋁銅混合廢料:來源為機動車輛之廢水箱及廢家電用品之散
            熱器(片)。
    (十四)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
            2.矽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五)廢錫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無鉛焊錫、噴錫或金屬製品製造
              業金屬製品等製程產出之廢錫渣及粉末。
            2.錫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
              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