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處字第1136103634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十一
年十一月三日訂定生效,並據以辦理塑膠再生料成分含量審查。本次因應
行政院組織調整及配合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並成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爰修正第一點之機關名稱,併同
修正第十五點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塑膠資源循環利用,推動
    產業自願性使用塑膠再生料,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並成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責塑
膠再生商品推動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要點主管機關名稱。

十五、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證明
      文件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證明文件展延:
      (一)申請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申報前一年度商品產銷數量之申報文件
            。
      (三)第十三點第一項之文件。
      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另檢附已依限改善之相關文件。
      無法提供展延應檢具之文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展延,於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須繼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