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塑膠資源循環利用,推動
產業自願性使用塑膠再生料,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並成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責塑
膠再生商品推動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要點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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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證明
文件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證明文件展延:
(一)申請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申報前一年度商品產銷數量之申報文件
。
(三)第十三點第一項之文件。
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另檢附已依限改善之相關文件。
無法提供展延應檢具之文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展延,於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須繼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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