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80012823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於九十九年
一月十八日訂定,後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
本原則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配合修正。
今為使本原則於農民停耕期間之生活照顧更臻完善,特廣集各界意見與建
議,依實務現況需求予以調整,爰修正本原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因「受污染無法種植食用作物農地植樹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
    說明」,迄今仍無相關申請案件,且歷經二十年植樹期,恐有樹根深
    入土壤犁底層導致土壤失去保水性等疑慮,爰以刪除。(修正規定第
    六點及第七點)
二、新增不自行或配合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改善或於停耕期間種景
    觀作物採摘販售者,不得請領停耕補償之規定。另因應污染土地經同
    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為避免重複補償,爰配合「受污染土地改善及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予以排除。(修正規
    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