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3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1148107690號公告修正第1點附 表一、第2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公告所稱關注化學物質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
    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並依管理需求分類規定其管制運作行為
    、分級運作量、定期申報頻率、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包
    裝容器規定及記錄之運作方法,並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
    質。

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前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運作人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應依附表四之規定,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