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國家環境研究院環研證字第113510360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20040774A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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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30059714A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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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40040276A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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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50051693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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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10057911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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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20069622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之表一、表三、表十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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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50027324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5點及第 2點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附表九之一、 附表九之二、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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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78000435號函修正 發布第二點表五、表六、表十四、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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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國家環境研究院環研證字第113510360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於九十二年六月六
日公告迄今,共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現配合國家環境研究院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由原機關(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改制及法
規修正,爰修正本須知部分文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修正須知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
    點、附表一、附表十二)
二、配合本院申請案已採電子化網路申請,刪除提送紙本附件等規定並修
    正文字。(修正須知第五點)
三、依現行規定增列申請主體。(修正附表三)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