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於九十二年六月六
日公告迄今,共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現配合國家環境研究院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由原機關(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改制及法
規修正,爰修正本須知部分文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修正須知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
點、附表一、附表十二)
二、配合本院申請案已採電子化網路申請,刪除提送紙本附件等規定並修
正文字。(修正須知第五點)
三、依現行規定增列申請主體。(修正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