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管執字1127119206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公害糾紛

立法總說明

為督促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訂定「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
污染案件注意事項」,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九日修正為「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現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相關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促地方環境保護機關(以下
    簡稱環保機關)執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八條所定事務,有效處理
    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現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