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訂定「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 污染案件注意事項」,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九日修正為「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現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相關規定。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促地方環境保護機關(以下 簡稱環保機關)執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八條所定事務,有效處理 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現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