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並
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
項及大陸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擬具「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
規程」,其要點如次: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澳門辦事處之業務職掌;處長之權責及派駐人員之對外名義。(第二
條及第三條)
三、澳門辦事處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組辦事。(第四條)
四、各派駐機關任免遷調人員程序及本處指揮監督澳門業務。(第五條)
五、明定澳門辦事處之編制員額及職務列等之規定。(第六條)